新《证券法》后首例 五洋债索赔案实行代表人诉讼
杭州中院宣布,在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债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有望提升系列案件的司法处置效率
【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新版《证券法》中明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将迎来首个案例。
3月13日,杭州中院刊登公告宣布,在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债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该案,并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则新增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第95条规定。杭州中院表示,本案将成为《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以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一位证券维权领域的律师对财新记者表示,在过往股票领域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有过几例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尚属首次。
所谓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仍未确定。
杭州中院表示,公告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不含机构投资者)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法院登记。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五洋债违约事件爆发于2017年8月,五洋建设两期“小公募债”构成实质违约,债券总额13.6亿元。2018年8月,证监会认定五洋建设存在债券欺诈发行行为,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方式,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骗取发行公募债许可,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据财新记者了解,这两期五洋“小公募债”的投资者包括100余家券商资管、银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人,以及700余名个人投资者。从法院的公告看,此次采取的代表人诉讼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但不清楚这部分投资者的债权金额有多大。
2019年5月,首批16名五洋债个人投资者在杭州中院起诉五洋建设偿还本息和赔偿律师费,并要求陈志樟(五洋建设实控人)、德邦证券等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据财新记者了解,首次开庭审理涉及的首批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截至当时杭州中院就已受理了104例同类案件。(详情见财新网此前报道“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开庭 中介责任再成焦点”)
虽然五洋建设、陈志樟等主体也在被告之中,但有投资者直言,相关民事诉讼索赔是“冲着德邦证券去的”。“谁都知道五洋已经没钱了,诉讼主要是希望德邦证券能够赔钱。”一位参加首批诉讼的投资者曾这样对财新记者说道。
采取代表人诉讼意味着这一系列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处置效率将有所提升。杭州中院也表示,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采取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既扩大了诉讼容量,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不仅合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发展趋势,也是化解证券纠纷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财新传媒新近在微信平台推出实验性单品“我闻”/“金融人•事”,对金融圈有更多垂直报道。可点此订阅。]